河南三门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干部董某强被战友实名举报,其行为被指控为检察官身份与高利贷经营者的危险混合体。
退伍军人闫学伟实名举报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干部董某强长期涉嫌违法违规发放“套路贷”,总额高达千万。举报材料还指控董某强利用公权力进行恐吓、敲诈,最终甚至以“拒执罪”将闫学伟判刑入狱两年。
这起事件暴露了公职人员可能涉嫌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权力寻租的严重问题,也反映出基层法治生态中一些值得警惕的现象。
举报材料指出,2013年7月,董某强向实际借款人王小红放贷400万元,月息高达4分5厘,并预先扣息54万元,实际放款仅346万元。
之后王小红连续16次还款293.82万元。2014年10月29日,董某强强迫闫学伟、王小红签订公证书,要求王小红还款150万元(月息2.5分、违约金5%)。
至此,合计本金443.82万元,董某强已实现盈利目的。然而他并未罢休,2015年9月,他强立债权要求闫学伟(王小红借款的受托人)及前妻偿还本金285.45万元。
经过董某强的一系列操作,346万元的借款本金竟然变成了729.27万元,非法所得高达383.27万元。
2015年11月26日,“(2015)渑民字初第2082号”判决之后,董某强为阻止闫学伟上诉,在上诉期的最后时刻,邀请三个战友共同参与,要求签订一份私下和解协议。
董某强声称:“只要你闫学伟不上诉,我保证不向法院申请对(2015)渑民字初第2082号判决的强制执行。”然而,该和解协议一签字,上诉期刚过,董某强马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9月,以闫学伟报销支取13400元医药费为由,董某强“强逼司法机关”以“拒执罪”名义将闫学伟判刑入狱2年。此类行为并非孤例,根据铜陵市首例拒执罪案件的经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会构成拒执罪。
董某强的放贷本金可能有一部分来自惠农贷款的乾坤大挪移。通过虚构农户身份——以种植青椒蔬菜,扩建现代化大棚等为名头,把国家滋养农业、农民和农村的“金融血液”转化为私人高利贷的“黑色原油”。
惠农贷款年利率通常不足3%,经董某强转手即成40%的高利贷。国家贴息政策的红利就此沦为了套利工具。
2020年至2025年数年间,三门峡渑池县涉农贷款欺诈案中,约有几十个虚假合作社套取2.3亿资金的记录。这种现象与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放贷的情况类似。
董某强作为渑池县检察院的政法干部,本该出现在公诉席上,却以民间借贷原告的身份活跃在民事法庭。
多份判决书编号连成的网络,展示出高利贷帝国的版图——闫学伟、王小红346万元债务在两年内膨胀至748万元。芮剑峰150万借款在董氏算法下坠入“经济漩涡”无法自拔;支刚、刘耀武从30万到10万不等的借贷记录,拼凑出权力寻租的“毛细血管网”。
“2017豫1221民初第1911号判决书”显示,董某要求还款必须以现金支付且不写收据。当法律人精通消灭证据,当检察官办公室变成洗钱中心时,多少老百姓的血汗钱可能消失在这些没有监控、没有监督的现金交易中?
我国法律对高利贷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董某强所收取的4分5厘月息(年化54%)远超法律保护范围,其持续职业化的放贷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构成了高利转贷罪。
闫学伟从一个银行领导、企业家沦为“阶下囚”,至今生活在四处躲债的“流浪之中”。
董某强办公室没有悬挂国徽,倒像一间地下钱庄的VIP室——346万债务以每月4分5厘的利率翻滚,现金交割不留痕迹,恐惧比法律文书更有约束力。
司法系统的高效运转成为个人牟利的工具。当签着法官名字的判决书可能被用来合法化“抢劫”时,社会公平的底线受到了严峻挑战。
此案涉及的多个疑问,包括董某强千万巨款的来源、长期发放高利贷是否被允许、利用公权涉嫌诈骗、敲诈为何未被追究,以及如何以“农民身份”获取“惠农贷款”等问题,仍有待相关部门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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